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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给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是否侵犯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律师为您解答:给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是否侵犯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最近,秦太太陷入了烦恼之中。

为什么呢?因为她刚刚发现,自己的丈夫在近三以来,向另一位女性每个月支付5万元,月月如此,备注为抚养费。

对于每个月的这笔费用,秦先生的解释是:秦先生与秦太太结婚前,与这位女士曾经相爱,相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这位女士就一直未与秦先生联系。直到三年前,她又与秦先生联系,告知秦先生,其与秦先生分手时,其实已经怀上了秦先生的孩子,当初未告诉秦先生,是想自己独立抚养孩子,但没想到孩子出生后,因患有先生性疾病,每月需要大额的医疗费用,以她自己的能力无法独立抚养孩子。

经过亲子鉴定,确定孩子就是秦先生的孩子。所以秦先生觉得自己必须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每月5万元虽然有点高,但秦先生觉得是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算是对孩子的一些补偿。

听完秦先生的解释,秦太太心里稍有安慰,至少自己的丈夫没有对婚姻不忠。但同时秦太太也有疑惑,秦先生每月有权给非婚生子女这么高的抚养费吗?作为秦太太,她可以反对给孩子这么高的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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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根据上述规定,秦先生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支付非婚生孩子的抚养费。但秦先生支付这么高的抚养费是否合适呢?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秦先生每月给付的抚养费5万元是否合适?需要接合非婚生子女的实际需要,还有秦先生的负担能力、非婚生子女的母亲的抚养能力来判断。根据秦先生的说法,每月5万元是高于孩子的实际需要的,是秦先生自己自愿多给的。

但是秦先生多给抚养费的行为,作为秦太太,能否主张侵犯其配偶的财产权利呢?如果秦先生这笔钱不是抚养费,而是给孩子的母亲的钱?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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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婚姻篇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从该条规定来看,如果夫妻一方是因家庭日常生活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的,但对于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呢?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律师认为,非婚生子女和离异再婚家庭中前夫或者前妻的孩子本质是相同的。如果本案是秦先生与前妻生的孩子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么大家都会觉得没有什么争议。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那么应认定没有侵犯配偶的财产权。但如果该费用明显高于非婚生子女的实际所需的抚养费用,那么就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判断。假如秦先生一次性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高达百万,那显然是不合理的,作为配偶是可以主张追回这些不合理的抚养费支付。如果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犯配偶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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