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夫妻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彭红艳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常用客户问,夫妻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本案分析了夫妻财产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一起看。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7日,李x玲与李x生在深圳离婚律师主持下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内容为:“甲方(即李x生)根据其与出卖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办理入住确定房屋载明的内容,自愿将其《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及本人申请所载明的102室的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变更为与乙方(即李x玲)共有;二、双方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三、如因甲、乙双方加名行为,导致侵犯其他房产共有人权益,由双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102室房屋100%份额归原告所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协议书明确写明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变更为李x生与李x玲共有(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安置房可以明确产权所属)。李x生现主张其没有仔细看协议书,房屋由双方共有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协议是双方在签署协议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关于协议书的性质问题。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协议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表达赠与性质的意思表示以及所附条件的具体内容,而本协议的内容并未体现出赠与的意思更没有表达所附条件,故无法得出该协议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的结论。李x生以诉争房屋为其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为由,主张该协议书为赠与性质,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便是一方婚前财产也可以约定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故财产是否为一方婚前财产并不能作为判断协议性质的依据。
本案李x生与李x玲所签协议对内效力是夫妻内部对财产进行的分配,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效力(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内部效力不影响外部效力),即使不登记也不影响此种内部效力。而该协议书对于拆迁部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可能会产生的效力属于外部效力。李x生向拆迁办询问相关政策问题,即便该录音内容确实是拆迁办工作人员所答复,那么工作人员解答的是对外效力问题,并不影响该协议在夫妻之间内部效力的认定。即便诉争房屋在对外效力上系登记在李x生一人名下,如果李x生与李x玲协议约定房屋由双方共有,在未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内部效力并不受到影响。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观点
夫妻内部,如果想对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签署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书。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夫妻内部对财产进行分配,对夫妻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外,要分情况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