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未离婚,一方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分居未离婚,一方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彭红艳律师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这种未离婚而分居的情况,导致常见争议就是: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可以以“没离婚”为由,拒绝向对方支付抚养费?结合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彭红艳律师就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一法律问题,明确父母的法定责任与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这样的:邱某与莫某,结婚后生育了女儿邱小某。2017年邱某与莫某双方因感情问题开始分居。分居前,莫某全职照顾孩子,自己没有收入,家庭经济呢,全靠邱某支撑。2019年3月起,邱某停止支付任何抚养费,仅在偶尔探望时为孩子购置少量衣物和食品。期间莫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因邱某反对而撤诉,双方婚姻关系持续存续。
由于独自抚养孩子,莫某的开支日益增加,日子紧巴巴的。莫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在2023年3月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邱某支付2019年3月至2023年3月的欠付抚养费,并自2023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婚姻关系解除,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欠付的抚养费。
庭审中,邱某辩称,莫某收取夫妻共同房产的月租金,足以覆盖孩子的抚养成本,自己无需额外支付。但法院经审查发现,莫某提交的日常消费支出明细显示,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已远超租金收入。并且,邱某属于较高收入群体,具备履行能力。最终法院裁定准予先予执行,邱某撤回复议并主动支付10万元欠付抚养费。后续法院进一步判决,支持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二、彭红艳律师对案例解读
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需依法支付。理由如下:
1、抚养义务不受婚姻状态影响,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不以父母有没有离婚、是否共同生活为前提。
夫妻分居期间,虽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必要开支并未减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面临经济压力,而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不能以“还没离婚”“财产还没分割”等理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否则就是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共同财产收益不能替代抚养费支付
本案中邱某提出的“共同房产租金已覆盖抚养费”的抗辩,为何未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租金收入是否实际足以满足子女的合理需求,需以支出凭证等证据为依据;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归属与抚养费支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即使莫某收取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直接等同于邱某已履行抚养义务。抚养义务的履行需要指向子女的具体开支,且需结合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综合确定。法院最终认定租金不足以覆盖孩子的生活学习所需,正是基于对“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考量。
3、先予执行制度,这是为未成年人权益提供的紧急保障
在抚养费纠纷中,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面临生活困难,无法等待判决生效后再获得抚养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先予执行。看民事诉讼法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根据法条,适用先予执行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亲子关系成立、未直接抚养方未支付费用);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如子女面临学费、医疗费无着落的情况),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上述条件,裁定邱某先予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及时保障了邱小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三、维权方式
彭红艳律师提醒:遇到此类问题,可这样维权
1、保留相关证据: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妥善保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凭证,如发票、转账记录、学校缴费通知等,作为证明抚养费需求的关键依据。
2、主动协商沟通:可先与对方协商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方式和周期,若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 依法申请先予执行:若面临紧急开支(如大额医疗费、学费),可在起诉时一并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对方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欠付的抚养费,避免子女权益受损。
4、明确抚养费支付标准: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一个比例给付。
四、总结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无论婚姻关系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彭律师认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处理亲子关系相关纠纷的核心原则,法律既不允许父母以任何理由逃避抚养责任,也会通过先予执行等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和子女的权益,让法律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