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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过户赠与房产,新旧司法解释判决天差地别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今天彭红艳律师来看一个闪婚闪离,婚内赠与的千万房产如何分割的。重点是比较一下,民法典实施前后,新旧司法解释,对这样一个案件,裁判上会有怎样的差别。也侧面分析一下,我们国家婚姻方面的法律,确确实实在进步。

近期上海一起千万房产离婚分割案件引发热议。男方将父母拆迁所得房产,婚后私自将房屋99%产权份额登记至女方名下。这二人相识没有多长时间就仓促结婚,婚后实际共同生活仅有短短几个月。属于典型闪婚组合,双方无子女、无实质家庭共建,后期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该案在现行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解释裁判思路下,最终法院判令案涉房产全部归男方所有,仅由男方酌情补偿女方五十万元,极大平衡了出资来源与利益失衡问题。

站在法律实务视角,如果这个案子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原《婚姻法》及旧婚姻法司法解释审理,最终裁判结果将会截然不同,夫妻一方婚内将自有房产大额登记至配偶名下的分割规则,新旧法律体系存在根本性裁判逻辑差异,也是家事离婚房产分割中极具代表性的典型裁判变化。

首先厘清案件核心基础事实,也是两类法律适用裁判的核心争议焦点:案涉房产本源为男方父母老宅拆迁安置所得,原本属于男方婚后取得的个人专属财产,男方在未经过父母充分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出于维系婚姻、增进感情的目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直接变更不动产登记,将房屋99%份额划归女方,自身仅留存1%产权份额。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婚内财产约定,亦无明确书面赠与协议,未书面约定该99%房产份额系无偿、无条件专属赠与女方个人,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不长,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女方对于案涉房产无任何出资、无装修还贷贡献,纯粹依靠产权登记获取大额财产份额。

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旧《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的司法裁判年代,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婚内房产过户登记纠纷,有着固定且明确的裁判尺度。

依据旧司法解释裁判,婚内夫妻一方将自有不动产变更登记至配偶名下,若无书面明确约定该房产为一方个人专属赠与,司法实践中统一推定该行为属于夫妻之间一般性财产处置,直接认定案涉房产整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旧法时代始终坚守婚内财产推定共有原则,不动产登记的份额比例,仅为行政登记对外公示效力,不能直接等同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最终比例,即便登记女方占有99%份额,法院也不会严格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

同时,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没有条文规定“婚姻存续时间短、共同生活时间少、一方无财产贡献,可撤销婚内房产赠与、收回全部房产”。旧法对于夫妻之间不动产赠与行为,秉持登记完成即赠与生效、无法定撤销事由不得随意推翻的原则,仅区分婚前赠与与婚后赠与,不考量闪婚、婚姻存续时长、家庭贡献、财产来源等影响实质性公平的因素。

在最终分割裁判上,旧法审理该案,大概会作出这样的判决:第一,驳回女方要求按照99%产权份额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第二,认定整套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第三,遵循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结合房产来源于男方家庭原生财产这一情节,仅作出小幅自由裁量倾斜,大概率按照五五均分,或酌情判令男方六成、女方四成比例分割房产。

简单而言,按照旧司法解释判决,女方即便无任何出资、无家庭实质贡献,仅因婚内完成产权登记,便可分得数百万价值的房产权益,男方想要完整收回原生家庭出资购置的房产,几乎没有法律途径予以支撑,裁判结果极易造成短期内缔结婚姻、借助婚姻关系攫取大额财产的利益失衡局面。

而进入民法典正式施行,尤其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之后,家事离婚房产分割彻底转变裁判思路,从过去重登记形式、重财产共有推定,转变为重财产本源、重婚姻实质、重家庭贡献、重公平合理的实质性裁判理念。

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有房屋过户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双方离婚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赠与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突破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长、共同生活状态、是否生育子女、双方家庭贡献、财产原始出资来源、离婚过错程度等多重核心因素,直接判令房产归出资来源一方所有,仅判令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合理数额的经济补偿。

回归本案现行判决逻辑,法院正是充分考量案涉房产系男方父母拆迁原生财产,女方零出资零贡献,二人属于闪婚、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无长期共同经营家庭的事实基础,不存在赠与方损害夫妻感情、重大过错等情形,最终突破99%产权登记的表面形式,破除机械按照登记份额分割房产的旧裁判思维,将房产判归实际财产来源人男方所有,仅结合双方婚姻存续状态,酌情确定五十万元补偿数额,既尊重夫妻之间婚内赠与的情感初衷,又坚决杜绝借短暂婚姻谋取巨额财产的不良风气,实现家事案件情理与法理的统一。

纵观新旧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变迁,足以看出婚姻家事审判的价值导向转变。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侧重维护婚内财产登记秩序,坚守形式平等,忽视婚姻实际状态与财产真实来源;而现行民法典及最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更加贴合社会现实婚姻状况,兼顾婚姻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不再片面僵化认定产权登记效力,对于闪婚短婚、无偿大额赠与房产、一方零贡献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作出了更为贴合大众朴素价值观、更加公平公正的裁判指引。

彭红艳律师在此提醒,婚姻存续期间大额房产过户、产权份额赠与属于重大财产处置行为,切勿仅凭一时情感冲动随意变更不动产登记。若确有赠与配偶房产的想法,可提前签订书面财产约定,明确赠与附加条件、赠与撤销情形、离婚分割方式;若仅为维系婚姻临时过户,务必留存财产出资凭证、聊天沟通记录,明确财产本源,避免日后婚姻破裂时,陷入大额财产流失的法律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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