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华为虚拟股权是否可以分割?-[彭红艳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通过本文分享,离婚案件中,华为的虚拟股权是否可以分割?
先说一说,什么是虚拟股权制度。 这些年来,很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其中有一部分采用虚拟股进行股权激励。虚拟股或称虚拟股权,是指企业根据内部员工的岗位、工龄、绩效等因素,在企业内部发行一种虚拟股票,其持有人可以依据所持虚拟股份享有税后利润分红权和虚拟股升值所带来的收益,被激励员工与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公司内部自行约定的一种激励制度。
华为是国内较早开始实施股权激励的民营企。华为大部分员工持有公司的虚拟股权,每年享有虚拟股权的分红。那么,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华为的虚拟股权,是否可以在离婚中分割?如何分割呢?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代理不少的华为员工离婚的案件。对于华为虚拟股权的分割,有不少的经验。下面通过两个判决的案例,解读华为虚拟股权的分割方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4055判决:
本院向华为公司调查原告的工资收入及持有股票等情况,华为公司回函本院:1、自2013年6月13日以来至2017年10月原告的工资、补贴及税后工资实发明细;2、自2013年6月13日以来至2017年原告的税后奖金发放明细,2017年度发放奖金183,750元(税后);3、自2013年6月13日以来原告在华为公司的虚拟受限股的分红情况明细。截止2013年6月13日,原告的虚拟受限股为零股;截止2017年11月,原告的虚拟受限股为18000股,当前的股值为人民币132,792元(税后)。并特别说明,仅华为公司正式员工有资格持有华为公司虚拟受限股,受限股不得转让,也不可分割,非华为公司员工不能持有华为虚拟受限股,但华为公司可协助法院对税后股值进行分割,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15民初61772号判决:
被告为华为公司员工。截止2012年11月,被告在华为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股数共计68000股(购股本金从被告账户直接扣除);截止2018年1月,被告的虚拟受限股股数共计99,630元;当前的股值为税后706,154.40元。原、被告一致确认婚后的股权估值为224,186元。华为公司向本院出具《回函》,内容有:公司规定每年的4-5月期间(根据公司正式通知),允许持股员工提出申请,由工会回购部分虚拟受限股,即兑现部分虚拟受限股,一般员工每年最多可以申请兑现25%。申请回购的,根据工会每年公布的价格,公司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放给员工。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向华为公司调取结婚之日和离婚之日,当事人的虚拟股权持有情况,以及当前的股权价值。法院根据当前的股权价值,判决华为员工一方将虚拟股权价值的一定比例补偿另一方。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提醒,虚拟股权属于非公开的财产,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离婚涉及虚拟股权的分割,最好请专业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