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红艳离婚律师:在深圳离婚,要申报那些财产?-[彭红艳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通过本文分享,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需要申报财产。在深圳来说,需申报的财产范围包含哪些财产?
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中进行财产分割: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深圳,对应申报的财产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离婚中,夫妻双方分别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涉及的申报内容是指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包括: (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根据深圳的规定,申报上述债务同时,应同时申报这些内容:(1)债权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3)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因此,通过诉讼离婚,需对名下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如果一方未能如实申报财产,可能被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其隐藏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对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可依法另行起诉要求分割,未申报的这一方,少分或不分该项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建议您,如果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最好请专业律师,完成财产申报,合理申报不留隐患,同时为您合理争取离婚财产。彭红艳离婚律师,擅长离婚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