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让股权,有法律效力吗?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通过本文分享,离婚前转让股权,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案件中,有一种常见情况,夫妻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
这种一方股东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这样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但是,这种一方持股的情况下,有些人会借股权转让之名,做转移财产之事。也就是说,有些人在离婚之前,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他人,从而规避股权在离婚中分割。这种低价转让,构成了婚前财产转移。如果夫妻另一方进行维权,需打一场股权转让效力的官司。
对于律师而言,在打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效力官司时,根据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让方与受让方是什么关系?是不是到了亲密关系的程度?比如,受让方是不是转让方的朋友、亲属、同学?受让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方的夫妻感情状态?
2、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与履行与夫妻关系深化的对比。在配偶一方进行股权转让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与夫妻关系的恶化程度当对应,从而间接判断其在转让时主观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可能。 3、股权转让的价款,是法院评判此类案件中,重点关注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支付股权对价是衡量股权交易的真实性的一个参照依据。
3、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已签订,但是否已实际履行、或是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法院衡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是否具有签约、履约真实意思的一个参照因素。
有一种情况,会让股权效力案件变得更复杂。那就是股权转让后,是否进行了再次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受让方将股权再行转让,将大大增加维权一方的难度,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将使诉讼层次增加,也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提醒您,离婚中的股权分割是个专业事项,需专业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