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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离婚案件中,夫妻都不要名下的房产,法院怎么处理?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离婚案件中,夫妻都不要名下的房产,法院怎么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都明确表示不要共同房产,法院通常不会“强行”把房子判给任何一方。根据彭律师的经验,法院会基于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可行性以及避免执行困难的原则,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最优先:调解协商处理

法院会首先极力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这是最高效、最符合双方意愿的方式。根据彭律师的经验,可能的调解方案包括:

共同出售房产,分割售房款: 这是最常见和最彻底的处理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出售时间、价格和方式(自行出售或委托中介),售房款扣除贷款、税费等后,按约定比例(一般是均分,除非有特殊理由)分割。

一方取得房屋产权,但给予另一方足额现金补偿: 即使双方最初都不要,在法院调解下,可能有一方(尤其是有抚养子女一方或实际居住需要一方)会同意接收房屋,但需按房屋评估价值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通常是评估价值的一半减去未还贷款的一半)。这需要接收方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将房屋赠与子女: 如果双方都同意,可以将房屋过户给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管理该房产(通常约定在孩子成年之前不得擅自处分),或者约定在孩子成年后过户给孩子。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明确过户时间、税费承担、管理权等细节。

2. 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判决

如果调解失败,双方确实都坚持不要房产,法院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常见判决方式有:

判决拍卖、变卖房产,分割所得价款:

这是法院最可能采取的方式。 法院会判决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

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优先清偿该房屋上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如有)以及拍卖/变卖产生的必要费用(评估费、拍卖佣金、相关税费等)之后,剩余价款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原则上)。

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指定拍卖机构或明确变卖程序,并确定价款的分割比例和支付方式。

判决由一方“暂时”持有或管理,但明确补偿义务或最终处置方式:

法院较少直接强行判决一方取得产权。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

有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且该房屋是子女的主要生活场所,为了保障子女稳定生活,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屋归抚养子女的一方居住使用或所有,但同时会明确判决该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补偿款)。这实际上相当于法院“强制”一方接收房产并支付补偿。

房屋存在难以分割或立即变现的特殊情况(如有产权瑕疵、市场原因等),法院可能判归一方所有,但必须支付补偿款,并明确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

关键点: 即使判归一方,也必须同时解决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不能只判归属不判补偿。

根据彭红艳律师的经验,法院考量的关键因素包括如下几点:

房屋的可变现性: 是否有贷款?市场价值如何?是否容易拍卖或出售?

是否存在未清偿债务: 房屋是否有抵押贷款?拍卖款需优先还贷。

子女抚养情况: 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判给抚养子女一方居住或所有,更有利于子女利益。

双方的支付能力: 如果判归一方所有,该方是否有能力支付给另一方高额的折价款?

避免“执行难”: 法院会尽量避免作出难以强制执行的判决。强行判给一方而该方拒绝接收或无力支付补偿,会导致判决成为“空判”,损害司法权威。因此,拍卖变卖分割价款是最容易执行的方案。

彭红艳律师给当事人的建议:

1. 积极协商: 尽量与对方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出售、补偿、赠与子女等),这是最省心、成本最低的方式。

2. 明确表达意愿,但提出可行方案: 在法庭上清晰表达不要房产的意愿,但同时最好能提出具体的、可行的替代处理方案(如“请求法院判令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扣除费用后由双方均分”)。

3. 提供房屋信息: 准备好房产证、贷款合同、房屋现状(是否出租、自住)等信息,供法院参考。

4. 考虑成本和风险: 了解拍卖可能需要的时间、费用(评估费、拍卖佣金、税费)以及可能的流拍风险。评估强制对方接收房产并支付补偿款的风险(对方可能无支付能力导致执行困难)。

5. 咨询专业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复杂的法律和实务问题,尤其是房产价值较大时,务必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制定最佳策略。

总结:

双方都不要房产时,法院不会简单随机判给一方。首选方案是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主要是出售分钱或补偿接收)。调解不成,法院最可能判决拍卖或变卖该房产,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和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判给抚养子女一方但必须支付补偿。强行判给拒绝接收的一方而不解决补偿问题,或收归国有,在实践中极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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