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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况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况

彭红艳律师执业二十多年,办理大量离婚案件。每个准备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都会问彭律师一个问题:"起诉后,法院会判我离婚吗?"。今天,彭红艳律师讲解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况,用一篇文章为大家讲透《民法典》第1079条。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只有一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很多事人常有一个误区,只要我觉得过不下去了,法院就应该判离。实则不然。法律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草率离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以“概括+列举”的方式,给出了六种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且调解无效,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

下面,彭红艳律师逐一为您拆解。

第一种情况: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这是典型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不仅构成民事上的离婚事由,还可能触犯刑法。

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强调“持续、稳定”,偶尔的婚外情、一夜情,一般不认定为同居。

彭红艳律师提醒,如果您主张对方存在同居行为,请尽可能提供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小区监控录像、邻居证言、长期固定的行车记录轨迹等证据。单凭几次酒店开房记录,很难被法院认定。

第二种情况: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暴和虐待、遗弃,不仅伤害夫妻感情,更是违法行为。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殴打、捆绑)、精神暴力(长期辱骂、恐吓、冷暴力达到严重程度)以及性暴力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均属家暴。

虐待,指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家庭成员。

遗弃,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如重病配偶、年幼子女、年老父母)拒绝扶养。

彭红艳律师提醒,遭遇家暴,请在24小时内就医并验伤,第一时间报警(索要报警回执),同时保留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心理咨询记录及带有伤痕的照片。这些证据越及时、越完整,证明力越强。另外,家暴的对象不限于夫妻另一方——对子女或老人施暴,同样构成该项法定事由。

第三种情况: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法律不因偶尔参与赌博或吸毒而直接判离,但若一方恶习成瘾、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就构成了感情破裂的事由。

这里的恶习,不限于赌博、吸毒,也包括其他严重成瘾且危害家庭的嗜好,如酗酒成性导致家庭暴力或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关键要看两点:一是恶习性质严重,二是经教育、处分后仍不改正。

彭红艳律师提醒:证明“屡教不改”最有力的证据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记录等官方文书。如果仅有家人的劝说记录或微信聊天中的保证书,证明力相对较弱。

第四种情况: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这是实践中当事人引用最多、但也是败诉风险最高的一项。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分居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因工作、出国、就医、照顾父母等客观原因分居,不适用本条。

2. 分居状态必须持续满二年,中间不能中断。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共同居住(哪怕只有几天),时间从最后一次分开重新计算。

3. 分居的本质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包括不再共同生活、不再发生性关系、经济上相互独立。

4. 分居事实需要由主张方举证。

彭红艳律师提醒,千万不要以为分居两年会自动离婚。我国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分居满两年后,仍需向法院起诉或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举证方面,可以提供: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赁合同、水电费及物业费缴纳记录、社区或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双方微信聊天或通话录音中承认“分开住”的内容、证人证言等。

第五种: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无法穷尽生活中的所有可能。因此,《民法典》设了一个兜底条款,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裁量。

司法实践中,法院曾认定以下情形属于“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一般七年以上)或犯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罪行;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难以治愈且影响夫妻生活;

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

一方被宣告失踪(但此情形已被《民法典》第1079条单独列明,实践中可直接援引该款);

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一方因违法、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等行为,严重伤害另一方感情。

彭红艳律师提醒:兜底条款的适用有一定不确定性,建议优先从前四种明确事由入手举证。如果确实存在严重伤害感情的事实但前四项均不适用,应尽可能提供充分证据,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原《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虽然已经废止,但司法精神仍具参考价值)。

第六种: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1079条第四款单独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此时,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法律直接推定感情破裂,法院没有调解的余地,应当判决离婚。

彭律师提醒,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必须先走完宣告失踪的特别程序”,拿到法院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后,再另行提起离婚诉讼。不能直接以“人找不到了”为由起诉离婚。

特殊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严格来说,《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并非独立的感情破裂情形,而是一条特别规则: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条规定是为了防止“久拖不判”。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如果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说明感情确实没有和好可能,法院应当判离,不再强行调解。

彭红艳律师提醒,这里的“分居”同样要求是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且时间必须从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双方实际分开居住算起。保存好前案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是适用本条的前提。

写在最后:举证是诉讼的“咽喉”

以上六种情形(加上判决后分居一年的特殊规定)是法律为当事人划出的快速通道。但无论哪一种,举证责任都在主张离婚的一方。

彭红艳律提醒,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您正在经历一段无法挽回的婚姻,请尽早咨询专业家事律师,制定完整的诉讼策略——包括感情破裂证据的梳理、财产线索的保全、子女抚养权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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