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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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曾考虑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主要基于两点理由:第一,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发现,正式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并未保留该条。
第二种观点,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无效。理由主要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不宜将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转变为法律上的要求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第三种观点,法院不予处理。上海高院目前的做法: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依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中依忠诚协议主张赔偿的,不予处理,相当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实际经验,在实务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对于夫妻忠诚协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