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未实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前言
认缴制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判断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股权取得的时间与出资来源,而不是有没有完成实缴出资。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取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即使一分钱都没有实缴,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但分割股权不等于只拿收益,受让股权一方同时会承接对应的出资义务,存在潜在债务风险,这也是离婚分割认缴股权比较容易踩雷的地方。
一、很多当事人的误区:没有实缴等于没有价值,财产就不能分割
在认缴资本制普及之后,大量创业公司股东对注册资本只是认缴,并没有实际缴纳出资。不少人会产生一个错误认识:股权没有实缴,股东没有投入资金,股权就没有财产价值,离婚时另一方没有权力分割。这个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不成立。
股权是综合性权利,包含财产权(比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权处置价值等)和身份性权利(表决权、提案权等)。认缴只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不影响股权本身财产权益的归属。只要股权是婚后取得、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对应的财产权益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依法处理股权归属。
二、具体法律依据:判断认缴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离婚案件分割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区分两种情形:配偶成为新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收购、拿到股权对价进行分割。
认定要点: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认缴获得的股权,无婚内财产特别约定,无论实缴与否,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属于个人财产(不可分割):婚前一方已经取得的股权;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认缴,且资金来源清晰独立;以及遗嘱或赠与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提示:婚前取得股权,婚后产生的分红、股权增值部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婚后这些收益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分割未实缴股权:两种分割路径,风险完全不同
路径1,直接分割股权,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认缴股权过户给配偶。需要满足有限公司人合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愿同等条件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登记为股东。特别注意一个风险:一旦受让股权,出资义务随之转移。公司出现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拿到股权的配偶,同时承接了这笔尚未实缴的出资债务,如果未来公司负债,个人财产有被执行风险。
路径2,股权归原登记股东,由登记股东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这是实务中更常见、风险更低的方案:股权继续由原持股一方持有,由持股方按照股权评估价值,向配偶支付现金补偿。
重点:评估股权价值时,评估机构会结合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情况,扣减未实缴出资义务对应的负债,不是直接按照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定价。公司资不抵债时,股权评估价值可能为零,因此折价补偿金额会相应降低。
四、涉及另一个高频法律问题:未实缴出资义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很多当事人混淆两个概念:股权财产权益归属和股东出资义务。
1、股东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责任,基于股东身份产生,不等于夫妻共同债务。
2、离婚分割股权时,出资义务随股权一并转移;如果不分割股权,只是拿现金补偿,不持股的配偶一般不承担股东出资义务。
3、例外情形:设立公司、认缴股权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公司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后续公司产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主张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五、彭红艳律师实务建议
1、调取工商登记档案:工商内档显示认缴期限、实缴情况、公司章程、股权取得时间,确认股权取得时间、资金来源,根据这些材料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调取公司财务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纳税记录、银行流水,评估公司净资产,预判股权价值与潜在负债。
3、离婚协议、判决书务必写清出资义务承担主体:如果股权归一方,要明确约定:未实缴出资义务由持股方单独承担;如因公司债务导致另一方被追责,有权全额追偿,做好隔离条款。
4、谨慎选择直接受让认缴股权:如果公司经营负债高、认缴金额巨大,尽量不要选择受让股权,优先选择现金折价补偿方案,规避后续出资补缴风险。
六、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没有实缴,不决定股权财产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取得的股权,即使没有实缴,离婚时依然可以分割。
分割认缴股权最大风险是股权附带的出资义务与公司潜在债务。在协商或诉讼分割时,不能只看股权价值,必须同步评估公司负债,做好债务隔离安排,避免离婚后还要承担公司债务。
法律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