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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亿万富豪离婚手记之二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本文是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的亲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文章中使用化名。

根据夫妻财产约定书的内容,第一条H先生名下的深圳市XX红公司(以下称红公司)的股权,所有权归W女士。

第二条深圳市黑XX公司的股权全部归原告W女士所有。

第三条: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的财产除外,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这个协议生效的话,H先生名下除了一辆路虎车,就没有其他的财产了,基本上算是净身出户。

H先生说到这里,我明白为什么H先生会说如果这场官司输了,他就会什么都没有的含义了。本案核心争议就是这份夫妻财产约定书。这份约定书是真的么?H先生为何要签订这份明显不平等的协议呢?带着这种疑问,我问了他三个问题。第一:这份协议是您本人所写吗?第二:为什么当时会签这份协议呢?第三,那20%的股权现在还在H先生名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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