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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假意签订离婚协议骗取夫妻共同财产,能起诉吗??-[彭红艳律师]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夫妻之间一旦起了二心,在巨大利益面前,就会使出各自招式。签署离婚协议办理财产过户,却不办理离婚,就是其中之一。本文通过一个案例,看被这样招式坑的,是否可以通过法院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莫XX诉称:2010年7月,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被告名下。但被告一直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且不愿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还原至原告名下。原告认为被告离婚时霸占夫妻共有财产,原告要求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告莫XX与被告李XX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问题。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备注:婚内离婚协议,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是不生效的。)

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原告莫XX与被告李XX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李考XX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李XX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莫XX和李XX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莫君飞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该土地应当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观点

实务中,离婚当事人急于离婚,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会按照协议履行,却忘记去做离婚登记。婚内离婚协议,从法律上来说,是未生效的,对离婚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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