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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别离婚律师:离婚中的股权分割,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彭红艳律师]
作者:讼别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通过本文分享,离婚中常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深圳离婚,很多人需要进行股权分割。很多客户有这样的疑问,离婚中进行的股权转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婚中,涉及到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企业;也有一些夫妻一方是企业的高管,通过股权激励获得了企业的股权。离婚案件中,需要对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权,进行离婚分割;如果是婚前取得的股权,那么要区分夫妻是否参与经营;如果参与经营,股权的增值部分,也需要进行离婚分割。

股权的分割,常见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将股权判决给夫妻一方,获得股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另一种常见方式,是将股权按照财产比例,分割个夫妻双方。还有一种方式,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夫妻分割转让所得的转让款。先看前两种方式,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低于股权价值转让,无须承担个人所得税。

所以,离婚中,夫妻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看第三种方式,如果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权以外的人,离婚中分割所得的股权转让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股权有增值(出售价减去获得价),那么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目前的税率,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剩余的价值,夫妻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建议您,离婚股权分割,除了纳税问题外,股权分割还影响到公司经营、公司控制权、股东知情权,等等。如果涉及离婚股权分割,最好请专业律师进行,保证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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