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红艳律师: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就不能被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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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六从张三那里借了二百万,逾期不还。张三起诉,打赢了官司,老六仍不还。张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的财产中,有老六名下一套住房。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准备将它拍卖。
此时,老六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不能拍卖他的房子。
老六申请异议的理由: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涉案房产系老六和妻子、孩子的唯一住房,是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如果该房产被拍卖,老六和妻子、孩子将无容身之处。所以不得拍卖。
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 法律应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条件。早在2004年,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规定不能强行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 但是,这样的规定,往往被一些老赖利用。有些老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在执行房产的时候提出异议,理由都相同:“这套房子是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不能拍卖”。这种情况下,对债务人家庭只有一套房产的,难免陷入执行的难题。
2015年开始,这种问题得以缓解。《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5月5日起实施。该文件的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执行异议人来说,即使他提供了有效证据,来证明涉案房产系其家庭唯一住房,也不是不能执行。在因唯一住房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法院的一般操作,是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1、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2、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两个意见之一,那么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可以拍卖的。当然,如果申请人都不同意,那么法院可以保留房产,不予拍卖。
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张三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拍卖款中扣除租金,用于老六一家租房居住。
然后,法院出裁定,驳回了老六的执行异议,其住房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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