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红艳律师: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的债务,是否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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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刘芳(化名)跟丈夫孙浩(化名)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后相安无事,谁知到了2022年7月,刘芳突然收到法院起诉材料,她被前夫的朋友张飞(化名)起诉到法院,要求刘芳和孙浩一起承担50万元的债务及利息。
原来,2019年,也是在刘芳于孙浩的婚姻存续期间,孙浩的弟弟开办一家餐厅,向张飞借款50万元,这笔债务由孙浩进行担保。2020年以后,因疫情的影响,加上经营不善,孙浩弟弟的餐厅生意比较冷淡,这50万的债务一直没有还上。
张飞向法院起诉了孙浩弟弟、孙浩,以及刘芳,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刘芳找到彭红艳律师,咨询她是否该承担这笔债务。
彭红艳律师看了起诉材料,并查看了刘芳与孙浩离婚时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彭红艳律师发现,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对这笔担保及可能的债务进行处理,或者说,离婚时忽略了这个担保的存在。
那么刘芳是否需要承担这笔担保产生的债务呢?
先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做个基本判断:本案中,刘芳前夫孙浩的担保,是出于对其弟弟的帮助,并非因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产生的担保,所以,刘芳不应承担因该担保产生的债务。
彭红艳律师提醒您,对外担保,应慎重。如果打算离婚,如果有对外担保,离婚协议中,对担保可能引起的债务,最好明确下来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