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免除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吗?
离婚能免除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吗?
彭红艳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基本原则。离婚本身并不自动免除任何一方的连带清偿责任,其核心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离婚后仍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案例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家庭房屋装修费用。后张某与李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张某承担。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王某将张某和李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用于家庭房屋装修,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张某承担,但该约定系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王某。因此,判决张某和李某对1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案情简介:赵某与孙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馆。赵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餐馆的流动资金周转。后二人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未对该笔债务进行约定。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赵某和孙某共同还款。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笔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餐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是以赵某个人名义所借,但孙某作为餐馆的共同经营者和受益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离婚不影响二人对债权人银行的连带清偿义务。
三、离婚后可免除连带责任的情形
案例3:一方个人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案情简介:陈某与刘某系夫妻。陈某在婚姻期间瞒着刘某,向其朋友借款15万元用于个人赌博。后陈某与刘某离婚。债权人起诉要求陈某和刘某共同还款。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且刘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该债务属于陈某的个人债务。因此,判决由陈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刘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
案情简介:钱某与吴某在婚姻期间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钱某因个人事务向外借款,并在借款时向债权人出示了该财产约定协议。后钱某与吴某离婚,债权人要求吴某对钱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债权人明知钱某与吴某实行分别财产制,仍向钱某出借款项,表明其同意该债务为钱某的个人债务。因此,吴某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总结
1、彭红艳律师提醒,离婚不是“债务免除协议”。离婚本身不能免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2、核心在于债务性质。判断离婚后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3、彭红艳律师提醒,证据至关重要。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的用途(如银行流水、合同、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其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
4.、彭红艳律师建议,面临此类诉讼的应对策略。对于债权人,可以向离婚后的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要求他们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非举债方,如果认为债务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以避免被无辜牵连。
如果您正面临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对债务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并制定相应的应诉或维权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