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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有一部分案件,需要对对夫妻经营的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
由于公司人格独立,夫妻二人中,控制公司的一方,在离婚中往往具有主动权,不但可以不分股权给对方,甚至可以通过一定手段,降低股权价值,减少对另一方的补偿。
不控制公司的一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仅得不到股权,得到的补偿也远远小于公司实际价值。
彭红艳律师精通公司法,擅长合理利用公司的人格独立规则,同时也擅长对抗人格独立规则。
如果站在大股东立场,彭红艳律师充分利用公司法赋予大股东的权利,对抗小股东的知情、查账、冻结。
相反,如果站在小股东立场,彭红艳律师擅长从小股东的知情权、查账权、否决权、诉讼权、举报权出发,让小股东更多掌握公司信息,最终让公司得以合理价值评估,让小股东获得合理的离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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