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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追回千万情债,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被判全额返还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原配追回千万情债,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被判全额返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家庭稳定的重要物质基础,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处分。然而彭红艳律师处理的婚姻纠纷中,一方出轨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婚外情赠与的民事纠纷案件。案件中,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婚外异性转账高达1200余万元,妻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韦某向原告刘某返还1200余万元。该判决对婚内财产处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等问题具有典型的普法意义。

彭红艳律师对本案判决予以详细分析。

一、基本案情:丈夫婚内转账1200余万给“第三者”

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2024年11月,刘某通过微信发现廖某与韦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查出廖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在2021年至2024年间累计向韦某转账1200余万元。刘某认为,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其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韦某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廖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申请调取了双方微信、支付宝及银行流水,确认廖某向韦某转账共计12,014,989.79元。韦某、廖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法院裁判: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1、转账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廖某向韦某转账期间,其与刘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所转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

2、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廖某在婚内与韦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韦某,该行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损害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3、韦某非善意取得,应全额返还。韦某明知廖某有配偶,仍接受其大额赠与,不构成善意取得。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4、法院未支持利息请求及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廖某的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刘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缺乏依据;此外,夫妻共同财产为整体,刘某要求廖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韦某向刘某返还12,014,989.79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解析: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边界与公序良俗的适用

1、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对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财产处分,夫妻一方可自行决定;但对于大额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独处分。

本案中,廖某向韦某赠与的款项高达 1200 余万元,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必须征得刘某同意。廖某在未取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赠与,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处分原则。

2、婚外赠与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重要准则,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

廖某为维系与韦某的不正当婚外情关系而进行的赠与,既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损害了家庭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3、“第三者”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彭律师认为, 本案中,韦某明知廖某婚姻状态,仍接受赠与,不构成善意取得。若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则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婚外情赠与中极少符合该条件。

4、返还范围以实际获得财产为限

赠与无效后,返还范围以受赠人实际取得的财产为限,不包括利息或其他衍生损失。本案中韦某仅需返还实际收到的款项。

四、彭红艳律师提醒:受损方的维权方式与注意事项

1、及时固定证据:如本案中刘某提交的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是证明夫妻关系、婚外情事实及赠与行为存在的关键证据。受损方应注意及时收集和留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

2、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若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微信 / 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确保能够全面查清赠与款项的具体金额和流向。

3、明确诉讼请求:受损方有权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款项。但需注意,利息主张需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利息请求,是因为赠与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返还财产,利息损失并非必然产生的直接损失。

4、关于配偶的责任承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不可分割的整体,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受损方主张返还财产的,应向接受赠与的第三者主张权利。除非配偶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情形,且导致第三者无法全额返还时,受损方可另行主张权利,但本案中因刘某与廖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未支持廖某的补充赔偿责任。

五、总结

对于出轨方而言,切勿误以为自己可以随意处分财产。彭律师提醒,婚外赠与不仅违背道德良知,更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可能导致 “人财两空” 的后果;对于第三者而言,明知他人有配偶仍接受大额赠与,并非 “天降横财”,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当得利,最终需全额返还;对于受损方而言,一旦发现配偶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保持冷静,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主张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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