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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对方的债务还要不要承担?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近日,彭红艳律师团队注意到一则民间借贷纠纷判例。张某某(男)与黄某(女)早在2016年就已经离婚了,但两人离婚后还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抚养子女。并通过微信聊天、家庭聚会等方式持续对外展示夫妻关系,两人之间长期存在频繁、大额的资金往来。韩某向张某某出借第一笔款项时,张某某作为借款人、黄某作为担保人出具了借条,后续借还款往来中,韩某曾直接向黄某转账,黄某也曾用自己的账户转账给韩某。后因部分借款逾期未还,韩某将两人诉至法院,黄某这才亮出底牌——“我们早就离婚了,债务与我无关”。

法院最终认定:黄某实际为案涉款项的共同借款人,判决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不少读者的疑问:夫妻都已离婚,为何还要为对方的债务买单? 今天,笔者就结合这则真实判例,为您深入解读其中的法律逻辑。

一、案情回顾:离婚不离家,债务找上门

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张某某与黄某于2016年登记离婚,但此后两人并未真正分开,而是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营。他们在微信聊天中以“夫妻”相称,在家庭聚会中以“一家人”示人,经济往来密切、资金高度混同。韩某自2022年起与张某某、黄某发生长期、大额的款项往来,始终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对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无力偿还,韩某将两人一并告上法庭。被告席上,黄某辩称:“我与张某某2016年就离婚了,我只是代收代付部分款项,不是共同借款人。”

二、法律分析:夫妻共债,核心不是“夫妻”而是“共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要素。然而,本案中的借款大多发生在两人离婚之后,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

但法院并未就此止步。在本案审理中,法院采用了穿透式审判模式,跳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局限,着重从实质层面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经济共同体关系。

法院认定张某某与黄某构成共同债务人的核心依据有三:

第一,穿透身份关系,实质审查双方的经济混同。 虽然初始借条中黄某的身份是“担保人”,但在后续借款中,两人共同参与资金的接收和利息的支付。从收钱、付息到微信群里的债务协商,黄某全程参与。这种经济一体性,已经超越了普通同居关系的范畴,构成了事实上的经济共同体。

第二,注重行为推定,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两人离婚后长期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共同参与社交活动,在微信群中以共同名义对外承诺还款。这些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韩某对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合理信赖。法律之所以保护“合理信赖”,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没有人应当在交易时负担额外的调查义务——你不能一边在朋友圈秀恩爱秀了八年,一边在法庭上说“我们早就离婚了”。

第三,实质重于形式,经济共同体就要共担债务。 如果允许这种“离婚不离家”的模式成为逃避债务的通行做法,债权人将面临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和举证困难。法院正是基于实质公平的原则,认定两人虽无夫妻之名,却有经济共同之实,判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彭红艳律师观点

这则判例并非孤例,而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实质重于形式”裁判理念的集中体现。彭律师认为,本案给我们带来以下三点启示:

启示一:法律不保护形式上的“钻空子”

有人或许会问:既然法律规定了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共债的时间条件,那么离婚后债务就可以撇清了,为什么法院还要“穿透”?答案很简单:法律保护的是公平正义,而不是文字游戏。

启示二:经济共同体就要共担债务

本案的核心逻辑在于:谁实际用了钱,谁就应当还钱。 如果一个人深度介入借款资金的接收、利息的支付、债务的偿还承诺,形式上无论是否曾经是夫妻,都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人。笔者要提示的是:“名义上不是借款人”不等于“实际上不需要还钱”。 以“代收”“代付”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在法律面前并不总能站得住脚。

启示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底线

《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的判决结果,正是对“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捍卫。

四、彭红艳律师建议,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结合本案,彭律师对不同身份的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你是债权人(出借人):

无论对方声称是夫妻还是同居关系,在出借大额款项前,建议要求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明确共同借款人身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并保留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适当了解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和经济状况,虽非强制义务,但有助于提前评估风险。如遇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如果你被卷入类似纠纷(被诉方):

即使已经离婚,只要在借款期间存在共同生活、经济往来密切、资金高度混同的情形,都可能面临共同还款的责任风险。建议主动收集能够证明双方经济独立的证据,如银行流水、往来凭证等,提前咨询律师评估责任范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若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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