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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如何追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遇到当事人这样的咨询:张三向阿强出借 100 万元,借款发生于阿强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阿强未偿还,张三起诉并胜诉,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发现阿强名下无足额财产,但其妻子(或前妻)名下有存款、房产等资产。那么问题来了:张三如何依法执行阿强配偶名下财产? 本文彭律师结合本咨询案例,根据《民法典》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从律师实务角度,分 “婚姻存续” 与 “恶意离婚逃债” 两种情形,全面解析债权人维权路径。

一、先要搞清楚债务性质,这是执行配偶财产的依据

执行程序中,能否执行配偶财产,首要且关键的判断是债务性质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被申请的个人债务。依据《民法典》第 1064 条: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共签共债:借款合同有阿强夫妻共同签字,或妻子事后书面 或行为追认(如代为还款、沟通还款事宜);

家庭日常所需:婚内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购房、装修、子女教育、家庭消费);

超日常但用于共同生活 、经营:借款金额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但张三能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家庭买房)、共同生产经营(如投入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用于家庭经营的商铺)。

2、个人债务的情形

阿强婚前个人债务;

婚内赌博、吸毒、侵权等非法、 非家庭用途债务;

擅自大额举债,且张三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经营。

彭红艳律师提示:若生效判决未明确债务性质,执行阶段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通过诉讼或执行异议程序确认后,再推进财产执行。

二、情形一:阿强与妻子仍婚姻存续 ,那么分两步执行财产

第一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债务性质,均可以这样操作)

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妻子名下的婚后存款、房产、车辆、理财、股权等,依法推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 1062 条)。即便债务被认定为阿强个人债务,法院仍可执行该财产中属于阿强的份额(通常为 50%)。

实操路径:

张三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线索(妻子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地址、车辆信息等),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该共同财产;

法院查封后,依法通知阿强妻子;妻子可提执行异议(主张财产为个人财产),但需举证(如婚前财产公证、遗嘱 或赠与明确归个人、人身损害赔偿款等);

异议不成立的,法院拍卖、变卖财产,仅将阿强 50% 份额用于清偿债务,剩余 50% 返还妻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2 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第二步: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可执行妻子个人财产

若需要经诉讼 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

张三可另案起诉妻子,请求确认债务为共同债务、判令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胜诉后,持新判决申请合并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妻子名下全部财产(含婚前个人财产、个人专用物品外的所有资产);

无需区分份额,可直接扣划存款、拍卖房产,直至 100 万债权全部清偿。

三、情形二:阿强与妻子已离婚(疑似恶意逃债)

实务中,老赖常通过 “判决后火速离婚、财产全归配偶、债务全归自己” 的方式逃债。对此,张三可采用三个维权路径:

路径1、撤销恶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核心维权手段)

离婚发生在借款行为、判决生效之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如阿强 “净身出户”,全部房产、存款归妻子,债务自行承担);该行为导致阿强无财产可供执行,张三债权无法实现;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行使(除斥期间,不中止、中断)。

实操步骤:

取证:调取阿强离婚协议、离婚证、房产 车辆邓辆财产过户登记、银行流水(证明财产转移)、执行法院 “无财产可供执行” 终本裁定;

起诉:以阿强、前妻为共同被告,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请 “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 XX 财产归前妻的分割条款”;

保全 + 执行:诉讼中申请查封涉案财产,防止再次转移;胜诉后,财产恢复为夫妻共同共有状态,法院可依法拍卖阿强 50% 份额用于偿债。

路径2、确认债务为共同债务,追加前妻为被执行人

即便离婚,婚内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配偶责任(《民法典》第 1089 条)。

张三另案起诉阿强前妻,诉请确认 100 万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前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举证重点: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经营、前妻知情或追认、借款时间在婚姻存续期;

胜诉后,直接执行前妻名下所有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受离婚协议约束。

路径3,极端情形,追究 “拒执罪” 刑事责任

若阿强与前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导致判决完全无法执行,已涉嫌《刑法》第 313 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三可申请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或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倒逼对方履行债务。

四、彭红艳律师实务忠告

1、诉讼阶段,最好提前布局,避免执行被动

起诉时直接列配偶为共同被告,同步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一次性判决双方担责,省去后续另诉麻烦;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判决前转移。

2、执行阶段,三个关键动作

全面查财产:申请法院查询配偶(前妻)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股权、支付宝 ,微信等全部资产,不局限于登记在阿强名下的财产;

区分财产性质:对配偶主张 “个人财产” 的,要求其举证,婚后取得无特殊约定的,一律推定为共同财产;

及时行权:发现恶意离婚逃债的,1 年内必须提起撤销权诉讼,超期丧失权利。

五、总结

婚姻关系不是逃避债务的 “避风港”,离婚财产分割更不能成为老赖的 “逃债工具”。彭红艳律师提醒,作为债权人,只要精准认定债务性质、固定财产转移证据、依法启动诉讼与执行程序,即便被执行人通过婚姻关系转移财产,仍可通过执行共同财产份额、撤销恶意财产处分、确认共同债务三大路径,最终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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