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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离婚律师:夫妻分居期间,没带孩子一方能否实现婚内探望权?-[彭红艳律师]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通过本文分享,夫妻分居期间,没带孩子一方能否实现婚内探望权?

夫妻离婚案件,从提起诉讼开始开始,到诉讼过程结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会导致诉讼过程更长。离婚诉讼期间,大多数夫妻处于分居状态,孩子仅与一方同住。那么,没有带孩子的这一方,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能否实现对孩子的探望权?

事实上,根据彭红艳律师的经验,多数准备离婚而分居的夫妻,都存在对孩子单方面保护的情况,一方选择为了后续争夺抚养权,不惜“抢孩子”“藏孩子”,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不愿意甚至不允许另一方探望孩子,其中主要的是担心被另一方抢走孩子。

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目前只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是并未对婚内探望权进行立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上述规定,明确了男女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的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内探望”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分居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主张对子女的探望权,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探望权产生于婚姻关系解除后,而原被告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探望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子女的探望、交往等事项属于应由夫妻双方根据婚姻现状确定的监护权行使方式,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上海一中院:(2017)沪01民终14232号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庄某1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纠纷而分居。上诉人现起诉要求庄某1、庄某2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犯,其目的在于要求行使探望女儿的权利。由于探望权是指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现上诉人尚未与其配偶离婚,故其不具有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的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一审法院裁定:对杨某1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探望权纠纷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而发生的民事争议。现上诉人杨某1与庄某1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离婚,上诉人杨某1起诉本案探望权纠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探望权纠纷案件规定,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虽然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在此分居期间两人均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也当然享有抚养、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也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一个体现,故应当支持原告探望的权利。

案例:西安中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49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韩××、董×曾因家庭矛盾,一方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被准许,现双方仍系夫妻关系,故韩××现要求依法判令自己有权探望韩×、董×应予以配合,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分居后,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有义务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韩××、董×系夫妻关系,双方并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分居而已,两人均为韩×的法定监护人,故韩××对其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其当然享有抚养、探望韩×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因此,韩××起诉要求其有探望韩×的权利,应予支持。现董×拒绝韩××探望其女儿韩×,并不利于韩×的健康成长,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韩××之诉讼请求不妥。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二、自2011年12月份起,韩××每月探望孩子韩×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六和第三个星期六),韩××探望孩子时,董×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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