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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离婚律师:结婚登记和结婚证,哪个是确立婚姻关系的依据?-[彭红艳律师]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通过本文分享,结婚登记和结婚证,哪个是婚姻关系确立的依据?

什么时候开始确立夫妻关系,从前的婚姻法和现行的民法典中,规定是不同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民法典》中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这两个规定有何不同?看一个案例。

小A与小B是一对恋人,双方决定结婚了。两个人约定一个日子,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按照要求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亦在审查栏具名并签署“经审查情况属实,准予登记”意见。但工作人员在填写结婚证时,发现小A与小B提供的照片不符合婚姻登记要求,于是向二人说明情况,要求另行提供合格照片后再颁发结婚证,小A与小B答应在三天内另行提供照片来领取结婚证。但小A与小B回家后因产生矛盾,没有再去领取结婚证,两人分手。像这样的案例,双方是否确立了婚姻关系?是否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小A与小B没有取得结婚证,尚未确立婚姻关系;如果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小A与小B虽然没有取得结婚证,但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是否已经确立了婚姻关系?如果小A或小B另行结婚,是否涉嫌重婚?这个要看小A与小B的申请登记是否已经完成。

民政部现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1条对“颁发结婚证”的程序和意义有专门规定。其原文规定:“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五)祝贺新人。”由此可见,“颁发结婚证”或 “取得结婚证”不仅是婚姻登记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完成结婚登记”的要件。

因此,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认为,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操作流程,小A与小B没有完成结婚登记。但为了稳妥起见,有始有终,二人应再次去婚姻登记机关,取消结婚登记申请。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通过本文分享,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两部法律规定有变化,司法实践中也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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