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

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
彭红艳律师: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离婚时该如何分?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离婚时该如何分?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子,是很普遍的现象。

子女参加工作时间短,收入低,积蓄不足以支付购买房子所需首付。很多父母,愿意出钱,帮助子女购买房产,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

给子女买房子,是一笔不菲的出资。如果子女出现了婚变,很多父母都不期望自己的出资,被儿媳/女婿分走一半。因此,有些出资买房的父母在子女出现婚变的时候,主张当初给子女出资购房款为借款,要求子女偿还。甚至,子女闹离婚的时候,父母临时与自己的子女一方,补充一个借条,来证实当时出资的借款行为。

那么,父母的出资给子女买房,离婚时会如何认定呢?法院会依据后补的借条,判断为借款吗?

先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结婚前父母出资,则会认定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房产,需看是否明确的约定了出资性质,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

但是,婚后父母出资,该如何裁判,在业内存在很大的争议。下面来列举两个最高院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赞成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单方赠与:

“当婚姻破裂时,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不损害自己及子女的利益。立法应当体现出这种真实意愿,不应反其道而行之。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本条(注: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最高法法官郑学林、刘敏、王丹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的观点: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从民法典实施以后,法院的判例来看,认定为借款、认定为赠与的都有;法院除了按照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借款还是赠与以外,法官更多的考虑是有无赠与或借款的证据、法律的公平原则性、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适当的平衡。”

看一个江苏的案例。

该案例中,父母在儿子婚后,购买了三套房产,均登记在儿子、儿媳双方名下。2019年,儿子儿媳离婚,启动了离婚诉讼。随后,父母起诉到法院,诉求三套房产的出资为借款,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这个案件,正式前面所述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买房的情况:

1、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2、出资时没做明确约定出资为借款还是赠与;

3、子女出现婚变后,父母要求偿还借款。

这个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认定三套房子的出资都为借款,判决儿子儿媳偿还借款三套房产出资的借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儿媳不服,上诉至当地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两套房产出资为借款,一套房产出资为赠与。改判为:儿子儿媳偿还两套房产出资的借款及利息。

从这个案件来看,对于父母的出资,二审法院没有完全按照赠与也没有完全按照借款处理,而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了平衡:“多数父母希望子女生活美好、安定的善良初衷,本院依据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适当的平衡。“

婚姻家庭案件不同于其他经济纠纷。平衡当时人双方的利益,是婚姻家庭案件的裁判的一个基本原则。高明的法官,会平衡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做绝对的单方收益的裁判。

当然,诉讼需要高明的律师,给法官有足够的理由,让法官顺利成章做出判决,从而成为高明法官。

当然,最好是从一开始就避免诉争。彭红艳律师建议,给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同子女夫妻双方做好书面的约定,避免以后出纠纷。

离婚律师咨询
二维码

微信咨询

13088881926

免费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