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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妻子在丈夫的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妻子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妻子在丈夫的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妻子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

阿强和阿珍是一对夫妻。阿强经营一家公司。多年以前,因公司经营所需,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这笔借款由阿强进行担保。阿强在《保证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名,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阿珍在《保证合同》的“共有人声明”中签了自己名字。

后来,由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公司还贷款出现违约。银行将公司、阿强、阿珍一起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公司担偿还贷款责任,请求阿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阿珍也同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到法院传票,阿珍此时有点慌,她不知道这笔贷款,要不要阿珍来还?阿珍名下有套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要拿来偿还债务?

阿珍来找彭红艳律师。彭红艳律师看了材料,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彭红艳律师认为:为了搞清楚阿珍要承担多大责任,先要搞清楚下面三个问题:

1、阿珍在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如何定性?

2、阿珍是否为此贷款的共同担保人?

3、阿强经营公司的收入,是否用于家庭的生活?

关于问题1,阿珍在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如何定性?

经过查看合同,阿珍的签名不是在担保人处签名,而是在“共有人声明”中签了自己名字;所有不应认定阿珍为共同担保人,阿珍的签名,应认定为知悉配偶为本贷款担保,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担保带来的债务责任。

关于问题2,已经在问题1中说清楚,阿珍不是共同担保人;

关于问题3,按照阿珍的说法,阿强的公司几年都在亏本,没有收入,家庭生活的花销都是来自阿珍的收入。

上述3个问题确认后,那么阿珍在本案中的担责基本可以确认:阿珍以家庭共同财产,对阿强因担保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家庭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阿珍无须用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偿还债务。

彭红艳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您夫妻二人中一人为贷款担保,您需慎重考虑是否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上签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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