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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离婚期间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有效吗?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 离婚期间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有效吗?

在离婚纠纷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常成为夫妻财产分割的核心争议点。特别是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未经配偶知情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极易引发“转让是否有效”的纠纷。结合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条及司法判例,本文由彭红艳律师从律师实务视角,清晰界定股权转让的有效与无效边界,为当事人提供明确法律指引。

一、转让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商事外观主义优先,恶意串通例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该条款确立的裁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

1、商事外观优先。股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配偶同意,配偶不能以“不知情、未同意”直接否定转让效力;

2、恶意串通无效。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转让行为无效,这是法律对配偶财产权的例外保护。

二、股权转让有效在条件是:善意第三人、公允交易、程序合规。离婚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单方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商事交易规则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配偶无权主张无效,仅能分割转让款。

1、 受让方为善意第三人。受让方不知道转让方正在离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配偶反对转让;受让方与转让方无亲属关系、关联企业关系,不存在利益关联。彭红艳律师提醒,受让方是亲属,更偏向裁判为转让无效。

2、支付合理对价,价格公允。转让价格接近市场评估价、公司净资产对应价值,无明显低价或无偿转让情形;受让方实际支付转让款,无“阴阳合同”“虚假支付”等规避行为。

3、 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转让方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

有效判例:甲与乙离婚诉讼期间,甲名下持有某科技公司30%股权(婚后共同财产出资)。甲以150万元评估公允价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丙,丙不知甲的离婚纠纷,已支付全款并完成工商变更。乙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本案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股权转让有效。法院观点:股权登记在甲名下,具有公示效力;丙为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变更,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乙不得以不知情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在离婚时主张分割150万元转让款。

三、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亲属受让、敏感时点。离婚期间,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即使股权已变更登记,法院仍会认定转让无效,股权恢复至原登记人名下。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恶意串通”无需直接证明主观通谋,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满足以下多项情形即构成恶意串通:

1、转让时点敏感:股权转让发生在离婚诉讼前1个月、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明显为规避财产分割;

2、转让价格异常:0元、1元转让,或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如市场价1000万,仅卖100万);

3、受让对象特殊:受让方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情敌、关联公司等近亲属或利益关联方;

4、受让方主观恶意:受让方明知转让方正在离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不同意转让;

5、 转让后仍控制公司:转让后,转让方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经营,无真实转让意图。

无效判例

判例1: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申4083号。张某(男)婚后持有某电力公司45.44%股权,离婚诉讼第一次开庭后,以320万元(市场价约1000万)转让给其父张某某,父亲明知张某正在离婚。妻子孙某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法院判决股权转让无效,恢复股权登记。法院观点:转让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受让方为直系亲属,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构成恶意串通,目的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民法典》第154条无效情形。

判例2:苏州中院(2025)苏民终XXX号。朱某某(男)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期间,股权曾被法院冻结。朱某某以0元价格将股权转给父亲,父亲明知双方婚姻危机且股权为共同财产。杨某某起诉。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撤销工商变更登记。法院观点:0元无偿转让+直系亲属+明知离婚+诉讼期间突击转让,明显恶意串通,损害配偶财产权益,转让行为自始无效。

判例3:江津法院(2025)渝0116民初XXX号。李某某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某公司50%股权,2025年1月底转让给母亲王某某,仅几天后即起诉离婚。妻子罗某起诉。

法院判决股权转让无效,股权返还。法院观点转让与起诉离婚间隔极短,受让方为母亲,无合理对价,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串通,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认定无效。

四、配偶的救济路径,如果无法阻却善意转让时,如何维权?

彭律师提醒,如果眼看着股权转让符合有效要件,配偶无法主张无效,但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财产权益:

1、分割转让款。离婚时主张全额分割股权转让所得,按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2、索赔差额损失。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起诉转让方赔偿市场价与转让价的差额;

3、追责少分财产。若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离婚时可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五、彭红艳律师实务建议

1、对持股一方,离婚期间转让股权,务必选择无关联善意第三方,签订正式转让合同,支付公允对价并留存转账凭证、评估报告,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2、对非持股的配偶,如果发现对方擅自转让股权,立即固定证据(转让协议、转账记录、亲属关系证明、离婚时间节点证明),及时起诉主张无效;若转让已生效,同步主张分割转让款并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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