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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调查与评估中兴通讯员工股权激励价值?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 离婚案件中,如何调查与评估中兴通讯员工股权激励价值?

配偶是中兴通讯的员工,手里持有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但这部分财产到底值多少钱?怎么查?离婚时能不能分?这是中兴通讯员工离婚时,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

彭红艳律师作为一名长期处理婚姻家事纠纷的律师,深知股权激励正逐渐成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头戏”,也是调查难度最大、评估最为复杂的财产类型之一。尤其是中兴通讯这类持续实施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员工名下的股票权益往往价值不菲,却又隐蔽难查。

今天,彭红艳律师结合实务经验,讲解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调查与评估中兴通讯员工股权激励的价值。希望能为正在经历类似困境的读者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思路。

一、先搞清楚中兴通讯的股权激励

在讨论怎么查、怎么分之前,首先要明白中兴通讯股权激励的基本形态。根据公开信息,中兴通讯(000063)先后在2006年、2013年、2017年和2020年推出过多期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形式。

限制性股票:公司直接将股票授予员工,但附带有服务年限、业绩考核等“解锁”条件。满足条件前,股票不能转让、不能卖出。

股票期权:公司赋予员工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约定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如果未来股价高于行权价,员工可以通过行权获利;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行权。

2025年12月,中兴通讯又发布公告,拟斥资10亿元至12亿元回购A股股份,用于未来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这说明,股权激励在中兴通讯的人才管理中将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相关权益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分量只会越来越重。

二、怎么查到对方(中兴通讯员工)名下的股权激励信息?

调查是分割的前提,也是最让当事人头疼的一步。法院讲究“谁主张、谁举证”,你不能空口说对方有股权激励,必须拿出证据。以下是三条行之有效的调查路径:

路径一:查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中兴通讯是A股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解锁、行权等关键信息都必须依法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自行查询: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输入“中兴通讯”或股票代码“000063”,即可找到所有历史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同样提供公告检索功能。

见微数据、同花顺等第三方平台:可作为辅助查询工具。

通过公开信息,你可以厘清以下几项关键内容:对方是否出现在激励对象名单中?激励类型是限制性股票还是股票期权?授予日是哪一天?解锁或行权的条件是什么?价格是多少?这些信息是后续分析的基础。

路径二: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公司的书面说明

公开公告只能让你了解整体情况,但具体到某一名员工名下有多少股、解锁进度如何、是否已行权,这些细节上市公司不会单独对外披露。实务中,最有效的方法是申请法院向中兴通讯发送调查令或协查函,要求公司出具该员工的股权激励情况说明。

调查令应当要求公司提供:该员工获授的激励股票类型、授予日期、授予数量、解锁或行权的时间安排、每期实际解锁/行权的数量、是否存在放弃行权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等。

路径三:收集身边的佐证材料

除上述渠道外,当事人自己也可以留意收集以下材料:

股权激励协议或公司下发的授予通知书(员工本人通常会收到);

行权或归属后的银行账户流水、证券账户交割单;

工资单或个人所得税APP中体现的“股权激励所得”扣税记录;

配偶与公司之间的相关邮件、内部系统截图等。

这些材料看似零散,但在申请调查令时可以作为线索提供给法院,增加调查的针对性。

三、股权激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很多当事人会问:“这股票是我在公司辛苦挣来的,凭什么离婚要分给配偶一半?”

答案: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激励基于员工在任职期间的劳动贡献而授予,具有明确的劳动报酬属性,因此在婚内授予的股权激励,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授予时间和归属时间的不同,形成了以下三类裁判规则:

1、婚前授予 + 婚内解锁/行权,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贡献部分) , 考虑婚前贡献,适当多分给持有方。

2、婚内授予 + 婚内解锁/行权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 ,一般均等分割。

3、婚内授予 + 离婚后解锁/行权,离婚前已产生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待解锁/行权后另行起诉,按婚内贡献比例分 。

此外,如果员工在婚前已取得限制性股票,婚后仅因市场波动产生的被动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因婚内持续提供服务或主动操作产生的收益,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怎样评估股权价值

股权激励处于不同阶段,其价值评估方法和分割方式也截然不同。下面分三种情况说明。

(一)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这是最理想的情况——股票已经真正落到员工名下,属于确定的财产。法院通常会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分割。

价值怎么确定?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协商不成,以法庭辩论终结之日或判决生效之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基准。中兴通讯A股有公开市场价格,直接查询深交所行情即可,无需另行委托评估。

分割方式有两种:

实物分割:按比例分配股票数量,配偶直接取得相应股数。但要注意,如果股票仍处于限售期(例如高管持股),配偶受让后也要承继限售义务。

折价补偿:股票归员工所有,由员工方向配偶支付相当于股票价值一定比例的货币补偿。实务中,如果股票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如虚拟受限股),只能采取折价补偿方式。

(二)未解锁/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如果离婚时,股票尚未满足解锁条件,或者期权尚未行权,法院通常会暂不处理,告知当事人在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

但这不代表配偶就完全拿不到任何权益。待股票解锁后或期权行权后,配偶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婚内对应的部分。法院会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归属周期的重叠比例,确定配偶应得的份额。

期权价值的估算公式:

期权价值 =(公司每股公允价值 − 行权价)×行权股数 ×(1 − 流动性折扣)

其中,中兴通讯A股的每股公允价值可直接采用查询日收盘价;行权价以激励计划公告为准;流动性折扣对于已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忽略不计。

(三)虚拟受限股的特殊情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部分公司(如华为、中兴通讯下属某些子公司)存在“虚拟受限股”。这种权益下,员工并不实际持有股票,仅享有与股票价值挂钩的现金收益,且不得转让。

对于虚拟受限股,深圳法院的裁判规则是:配偶可以分割其税后现金价值,由持股方向另一方支付货币补偿,而不能直接分割“股数”。具体见彭红艳律师撰写的关于华为虚拟受限股的离婚分割的文章。

五、彭律师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1、 尽早启动调查程序

股权激励信息可能随着员工离职、行权、解锁而变化。越早调查,证据越完整。建议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或之前,就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2、注意诉讼时效

如果离婚判决中没有处理股权激励,配偶在发现该权益后,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但要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3、选择合适的价值基准日

对于已解锁的股票,法院可能以协商一致日、法庭辩论终结日、判决生效日等不同时点作为价值确定基准。建议在诉讼中主动提出对己方有利的基准日(例如股价较低时有利于折价补偿方)。

4、 考虑税后价值

股权激励的行权、解锁及后续转让均涉及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能高达45%。分割时应当以税后实际到手价值为准,而非税前金额。

5、 防范对方恶意放弃权益

实务中,曾有员工在离婚诉讼期间故意放弃行权或提前离职,导致期权作废。配偶可以主张其行为构成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通常会支持这一请求。

六、小结

股权激励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硬骨头”,但并非啃不下来。关键在于:查得清、定得准、算得明。彭红艳作为离婚律师,建议当事人不要因为调查难度大就轻易放弃主张。中兴通讯作为知名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信息有公开披露的路径,也有法院调查令的可执行性。只要方法得当,完全可以查清并依法分割。

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授予时间、解锁/行权条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是否存在特殊约定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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