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能否据此判决离婚?
前言
有些当事人向彭红艳律师咨询,会提这样的问:配偶在外和第三者同居,是不是就可以一次性判离?不少人将出轨、一夜情和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混为一谈,但在离婚诉讼当中,这三者的法律后果差异巨大。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从实务角度讲清楚该法律要点,同时说明举证要点与无过错方的维权途径。
一、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简单来说:如果法庭经审理查明,一方确实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经过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不会因为过错一方不同意离婚就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这里要划出一个法律边界: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并不等于偶尔出轨、开房或者暧昧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偶尔的婚外开房、短暂约会,不满足“持续稳定”的要件,不属于司法解释定义的同居。仅有开房记录,在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只能作为证明夫妻感情受损的辅助证据,不能单独适用本条法定判离事由。
二、构成“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拥有两项权利
一旦法院认定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除了可以一次性判决离婚,无过错方还可以主张两项重要权利:
1、离婚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一般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主。
提示: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主张损害赔偿,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2、财产分割时,法院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明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存在同居过错的,法院在分割房产、存款、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酌情倾斜保护无过错一方。
三、离婚诉讼实务难点:如何举证证明“与他人同居”
同居案件最大难点,在于证据要证明“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单一证据很难被采信,实务中建议收集组合证据:
1、婚外异性的租房合同、房屋物业登记信息、水电燃气缴费记录;
2、房东、邻居的证人证言(最好配合视频、书面证言);
3、长期共同出入居所的照片、视频;
4、长期固定地址的外卖、快递收件记录;
5、聊天记录,能够体现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内容;
6、一方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比如保证书。
注意,单独的酒店开房记录,通常只能证明发生过一次性行为,达不到“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标准,很难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
四、证据不足认定同居时,离婚该如何处理
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配偶构成“与他人同居”,仅有出轨、暧昧证据,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离婚,若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大概率认定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这是《民法典》设置的二次起诉判离规则,即便没有同居、重婚等严重过错,满足分居时间条件,也可以实现离婚目的。
五、彭红艳律师建议
1、不要采取偷拍、闯入第三者住所、暴力取证等违法方式收集证据,违法取得的证据会被法院排除,甚至自身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在取证过程中,优先固定财产线索,防止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起诉前梳理清楚诉求: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一次性列明;
4、离婚案件涉及隐私,案情细节差异很大,建议携带证据材料,当面咨询婚姻家事专业律师,评估案件胜诉概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