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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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写了共同承担子女教育费,孩子出国留学,另一方不肯出钱怎么办?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作者介绍:彭红艳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411474937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服务区域:深圳全域婚姻家事案件

擅长:继承纠纷、跨境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抚养权争取、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追查、涉港离婚、涉外离婚

前言

很多夫妻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为简化条款,会笼统约定:子女的教育费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但等到多年后,子女计划出国留学,面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留学开支,一方出资压力巨大,而另一方明确拒绝分摊费用时,纠纷随之而来。彭红艳律师曾遇到这样的咨询: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了共同承担教育费,我是不是可以起诉,强制对方承担留学费用?

结论先行:可以提起诉讼,但仅依靠“共同承担教育费”这一笼统约定,胜诉概率很低。

一、法律层面:父母抚养费的法定边界在哪里?

依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子女年满18周岁后,父母法定抚养费义务原则上终止。成年子女仅在两种情形下,仍有权主张父母给付抚养费: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二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划重点:国内大学教育、境外留学,均不属于法律强制要求父母承担的教育支出。留学属于自愿选择的高端教育投资,并非子女成长必需的基础教育。即便子女尚未满18周岁,出国留学高额费用,也不属于法定必须承担的抚养费范畴。父母愿意承担大学、留学费用,本质上属于自愿给付,而非法定义务。

二、离婚协议的约束力:模糊条款不能无限扩大解释

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备案登记离婚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解释遵循“文义解释”原则,笼统的“共同承担教育费”,不能直接扩大解读为包含出国留学大额开支。

司法裁判主流观点:对于数额巨大、非必要的教育支出,属于重大财产负担,在离婚协议没有专门列明包含境外留学费用的前提下,该类支出必须取得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单方决定送子女出国留学,事后依据模糊的教育费条款起诉,要求另一方分摊巨额留学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参考同类判例: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教育、医疗大额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子女成年后,一方单方安排子女出国读书,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五十余万元留学费用。法院审理认为,留学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涉案离婚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包含境外留学,被告事前明确不同意该留学方案,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实务误区: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协议写了教育费共担,不管多少钱、不管国内还是国外读书,对方都必须出钱。这是对离婚协议条款的重大误解。

三、起诉主体和案件审理核心要点

1、原告主体资格。抚养费纠纷,适格原告是子女。子女未成年时,由直接抚养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子女年满18周岁,由子女本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直接抚养人自行作为原告起诉,会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2、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重点审查3件事:a、离婚协议原文,是否明确写明教育费包含境外留学、大学学费;仅仅“教育费共同承担”属于模糊表述;b、子女年龄,是否已经年满18周岁;c、留学方案是否事前告知另一方、对方是否知情同意,以及双方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留学费用是否超出家庭正常负担能力。

简单说:如果协议没有专门写明留学费用分摊,另一方事前明确拒绝,无论子女成年与否,法院大概率不会判令对方承担留学开支。

四、遇到这类纠纷,彭红艳律师给出实操建议

1、优先协商沟通。计划留学前,把学校、学制、学费生活费明细书面告知另一方,协商费用分担,保留微信、短信、邮件等沟通证据。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安排留学,后续诉讼风险极高。

2、评估诉讼风险。如果离婚协议条款笼统,没有单独约定留学费用,不建议贸然起诉,诉讼成本高、胜诉可能性低。

3、离婚协议补签(条件允许时)。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留学费用分担方式,补充协议签字生效,作为原有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彭红艳律师提醒:起草离婚协议,条款务必写明确,避免后续争议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协商一致,未来子女留学费用双方共同承担,不要只简单写“教育费共同承担”。建议条款参考:

子女的教育费用,包含国内中小学、大学教育以及境外留学产生的学费、住宿费等,由双方共同承担;若子女计划出国留学,一方应当提前将留学方案、预估费用告知另一方,相关费用按本约定分摊,另一方不得无故拒绝。

离婚协议是长期生效的法律文件,子女抚养、财产相关条款的模糊表述,极易埋下多年后的诉讼隐患。涉及大额教育支出、资产安排,建议委托婚姻家事律师起草、审核离婚协议,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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