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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价下跌,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分割?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婚前房产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价下跌,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分割?

张三结婚前买了一套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这些年以来,楼市普遍不景气,张三婚前购买的房产,目前这套房产价值已经跌破买入价。现在,张三起诉离婚。这套房产如何分割?

先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见,目前司法解释仅对房产增值的情况有规定,对于房产下跌,跌破购买价的情况,并没有给出清晰的裁判规则。那么,张三这套房产,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看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例,(2017)云01民终1371号,王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由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书法院核心观点:

......依据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估价报告,本案中诉争房屋从结婚到离婚并没有增值,反而贬值,故也就不存在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分割,但被上诉人可以要求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进行分割。

同理,关于上诉人要求就房屋贬值部分要求对方承担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该房产买卖合同系上诉人婚前签订,购买什么位置、楼层、朝向系上诉人自己的选择,被上诉人只参与婚后共同还贷,上诉人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同时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上诉人作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应给被上诉人共同还贷本息一半(91179.76元÷2=45589.88元)的补偿。

由此可见法院的观点,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购买的时间、地点、价格都是由购买者自主选择的,另一方并没有参与选择;房产价值的波动变化是由市场决定的,是需要由购买者自行承担风险,而不能要求另一方与其分摊风险。

根据这个判决,张三的房子,虽然房价下跌,离婚时张三应支付对方一半的共同按揭款。假如张三结婚后到离婚时的期间内,支付的按揭款为100万元,那么离婚时,张三拿走房子,但张三应支付对方50万元,作为共同按揭的补偿。

根据昆明这个案件的判决,如果房屋价格上涨的,则由二人共同共享增值;如果房屋价值下跌,则由婚前买房一方承担损失,另一方不承担损失。存在明显不公,相信未来会有典型判例或者司法解释,对房价下跌问题给出明确、合理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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