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红艳律师: 同居分手 vs 离婚,财产分割有何不同?
同居分手 vs 离婚,财产分割有何不同?
很多人向彭红艳律师咨询关于同居分手的财产分割问题。曾经相爱的情侣,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却在财产分割上争执不休,最终对簿公堂——这样的剧情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当一段感情走向终点,除了情感上的伤痛,还常常面临财产分割的现实问题。
很多人误认为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上没有本质区别,但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这两者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
了解这些区别,不仅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也能在感情出现危机时,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一、关键区别
法律对待婚姻和非婚同居的态度截然不同。婚姻关系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全面保护,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简单来说,婚姻关系中,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
而同居关系则不受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同居双方的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但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最新司法解释,同居关系析产与离婚分产在处理原则上有根本区别。
具体而言,离婚分产遵循均等分割原则,同时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而同居析产则遵循 “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 的基本原则,共同购置的财产才以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
这意味着,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更多地依赖于证据和实际出资情况,不像婚姻关系中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共同财产制。
二、同居析产裁判规则
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明确规定: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各自所有为原则;
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这一规定为同居析产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实际案例中,小明和小丽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举办了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由于工作原因聚少离多,最终分手。法院判决认定两人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小明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小明所有;
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法院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判决车辆归小丽所有,小丽给付小明相应补偿。
这一案例体现了同居析产“谁出资谁所有”的基本规则,与离婚分产有着明显区别。
三、婚姻分产裁判规则
相比之下,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则遵循完全不同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不论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有多大,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同时,法律还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一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女方在家庭事务上付出了较多的时间、精力,保障了男方出国务工期间能够安心工作,却导致女方产生了隐性损失,无形中付出了工作选择、经济收入、学历提升等方面的机会成本。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从侧重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尊重家务劳动的价值。”
这种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在离婚分产中会作为考量因素,但在同居析产中通常不予考虑。
四、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的区别。
案例一:毛某诉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毛某与王某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毛某出国务工期间将工资卡交予王某保管。
后毛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其工资余额。
法院认为,当原、被告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一种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同居关系。
但考虑到被告在原告出国务工期间实际履行了作为妻子的责任,付出了家务劳动,导致其产生了工作选择、经济收入等方面的机会成本,最终判决被告仅退还原告10万元,而非全部余额。
这个案例体现了同居析产中,虽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法院也会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王某与李某同居期间,由王某独立出资16万元购买房产,李某花费3万元用于房屋装修。
办理房产证时,双方均同意登记李某为户主,王某为共有人。
分手后,王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同居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物权法》第103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由于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故认定为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割财产。
这一案例凸显了同居关系不产生法定共同财产制,财产分割主要依据出资比例。
五、实务建议
面对感情变化,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彭红艳律师给出以下是几点实用建议:
第一,提前约定。如果选择同居生活,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使用和处分规则。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这是解决同居财产纠纷最简单有效的方式。
第二,保留证据。彭律师提醒,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时,注意保留出资证明,如转账记录、合同等。
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
第三,区分关系。认真考虑婚姻与同居的法律后果,如果希望获得夫妻权利义务,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如果选择同居,就要接受其不受婚姻法保护的法律后果。
第四,寻求专业帮助。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总结
法律为婚姻关系构筑了完善的权利义务体系,却未给同居关系提供同样的保护伞。
当爱情离去,曾经的同居伴侣往往发现,那些一起购置的房屋、车辆,甚至日常积累的储蓄,都不会像夫妻共同财产那样被平均分割。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主要依靠出资比例这一冰冷但明确的数字来划定界限。
彭律师建议,理性看待感情与财产,在关系开始或存续期间就保持清醒的财产意识,或许是避免结束时两败俱伤的最好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