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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 离婚后,父母是否需要承担子女高额留学费用?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离婚后,父母是否需要承担子女高额留学费用?

网上很多离婚协议模板,对孩子未来教育所需开销,这样约定的:“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重大开支,由双方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彭红艳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这样约定,是不严谨的,很可能在未来某一天,在孩子所需教育费用上引发争议。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成年子女高额留学费用承担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孩子父亲李某无需承担相关费用。

这一判决证实了彭红艳律师的观点,明确了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法律边界,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已经完成高中学业且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当然,若父母自愿支付子女接受大学、研究生教育或出国留学等产生的费用,法律亦不禁止。

以下是彭红艳律师对本案的分析。

一、案件核心事实

李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3年6月生育一女小李。2019年9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署 《自愿离婚协议书》 。

协议约定,小李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父亲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截止时间为“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双方还特别约定,“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

离婚后,李某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每月按期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李大专毕业。

2024年7月,已成年的小李决定前往国外留学,并收到了新加坡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对于出国留学将产生的大额教育支出如何承担,刘某与李某产生重大分歧。

刘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应当承担女儿留学及生活费用的一半,共计54万元。而李某则辩称,小李已21周岁且大专毕业,自己已尽到抚养义务,不赞成小李出国留学,经济条件上也无力承担高额费用。

二、法院裁判观点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明确了三个关键裁判观点。

1、抚养义务的法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李已年满21周岁且大专毕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生活条件,显然已超出法定抚养义务范围。

2、对离婚协议约定的解释规则。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的约定,其适用应以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协商一致为前提。留学费用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经济负担,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鉴于被告已明确反对小李出国留学,故相关费用不应由其负担。

3、协议中"直至孩子参加工作”的含义。

法院认为,“是否参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观意愿决定,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故对该约定应理解为 “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 。小李已年满21周岁且大专毕业,应当认定为已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故李某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已终止。

三、法律分析与风险提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教育费用的约定并非毫无限制。

1、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对于已经完成高中学业且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当然,法律只要求父母承担必要的抚养义务,但若父母自愿支付子女接受大学、研究生教育或出国留学等产生的费用,法律亦不禁止。

2、离婚协议约定的效力与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式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离婚双方可以在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并非毫无限制。对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围的额外教育项目费用(如出国留学、高价兴趣班、私立学校等),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的事先协商情况。

四、 实务建议

为避免类似纠纷,彭红艳律师结合法官观点,对律师起草离婚协议,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明确约定教育费用的范围和标准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建议对子女教育费用的范围、承担比例、支付方式以及额外教育项目费用的负担方式等进行详细约定。避免使用“教育费平摊”等模糊表述,应明确教育费的具体类别和上限标准。

2、特殊教育支出的处理方式

对于可能产生的高额教育支出,如出国留学、私立学校等,最好事先协商并明确写入协议。可约定此类重大支出的决策机制和费用分摊比例,同时考虑设置合理的经济能力限制条款。

3、定期审查和调整约定

彭红艳律师提醒,即使离婚协议中对额外教育项目费用有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约定会导致明显不公平时,也可依据情事变更原则对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因此,可考虑在协议中设置定期审查和调整条款。

五、总结 深圳长大的孩子,高中或大学以后出国的特别多。出国所需的高昂的费用,父母双方慷慨解囊,才能成就孩子出国的征途。如果父母离婚,写离婚协议的时候,对孩子将来出国的费用做特别的约定,不能笼统带过。 法律的归法律,亲情的归亲情。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沟通和理解往往比一纸协议更能化解分歧,父母无论离婚与否,都有义务为子女成长创造健康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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