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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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专业律师很重要
作者:彭红艳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

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通过本文分享: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专业律师很重要。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有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财产义务(包括房产过户、金钱给付义务等);或者不履行对孩子的义务(比如房产约定给孩子,一方反悔)。

第二种: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有一方反悔,认为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从而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或者要求撤销协议。

第三种: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名下有离婚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离婚时未予以分割。

第四种:离婚时,一方隐匿或者转移、变卖、挥霍、毁损夫妻共有财产。

第五种:在离婚纠纷当中,法院未处理的财产包括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离婚后取得;离婚时尚未发放的股权分红,离婚后取得;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但离婚时尚未实际分割,但离婚后实际取得遗产的;离婚时因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者与第三人存在共有情形,比如存在股权代持、房产代持、家庭共有财产等。

第六种情:涉外离婚纠纷当中,涉及境外的资产,离婚时法院未作处理的。

第七种:一方有过错离婚,但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当中未约定离婚过错赔偿,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因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主要是金钱上的赔付义务,故我们也所它归纳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当中。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因案情复杂、适用法律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等综合法律运用,因此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通常是离婚案件当中最为疑难复杂,律师专业能力非常重要。

举个例子。

张丽(化名)和郑某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于双方名下80%的财产作了约定,但对于郑某名下的20%的财产没有约定在离婚协议当中。

离婚后,张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郑某名下20%的财产。

张丽向法院起诉的理由,是认为未分割的财产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第四种情形:离婚时,一方隐匿或者转移、变卖、挥霍、毁损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并认为郑某的财产属于郑某隐匿财产;针对这一点,郑某庭审时对郑某未隐匿财产进行举证,通过众多证据证明,张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道并使用上述资产,最后法院判决张丽败诉。

这个结果对张丽来说有点遗憾,如果比较专业的律师,诉讼策略上,会选择主张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第三种情形,即认为上述资产属于双方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资产;那么这种情形下,郑某就要证明上述财产已经分割;对于是否分割的事实,离婚协议书已经非常清楚,确实没有就上述资产进行分割。这样的诉讼策略,结果就会完全不同。

再举个例子。

深圳原村民有很多拆迁房,但这些拆迁房的房产很多是祖辈或者爷爷辈留下来的;爷爷辈去世以后,房产作为祖屋被保留。但现在突然要被拆迁,拆迁就涉及继承及家庭资产共有的问题。

阿青就遇到这个问题。阿青是深圳罗湖区的外来媳妇,她老公是当地的村民。她和老公结婚十年了,结婚后,她和老公一直和公公婆婆住在一栋自己的自建房中,除了自己居住,其他的房间都对外出租。公公于2018年去世,但并没有对公公名下的自建房进行分割继承。

2020年,深圳突然决定对罗湖区某岭进行城市更新。阿青婆婆不想把房产和拆迁款分给阿青,就怂恿阿青老公起诉,要求和阿青离婚。

阿青不想离婚,但强扭的瓜不甜,阿青也明白,到最后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阿青为了能得财产就在离婚官司中提出,要分割房产的拆迁款,但法院最后没有支持这个请求。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阿青的请求?

彭红艳离婚律师认为,就因为阿青主张的这个财产属于和第三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会处理。彭红艳离婚律师的意见,阿青应该在离婚时,同时提起共有财产分割之诉;或者等离婚诉讼之后再提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如果阿青的官司,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来打,那么又是一系列专业的问题:适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哪个情形?如何提供证据?如何让自己的证据站得住脚?对方会如何应诉?对方会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如何让对方的证据站不住脚?按彭红艳律师的经验,深圳的城中村,特别是祖屋,形成时间长,历史确权的文件多,为打赢官司,整理这些证据,确实要专业律师,花上一番功夫。

这两个案例都说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非常复杂。深圳离婚律师彭红艳提醒您,如果想合法争取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委托专业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律师办理,以避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承担诉讼不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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