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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2024年施行新的公司法,对离婚案件裁判规则有怎样影响?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2024年施行新的公司法,对离婚案件裁判规则有怎样影响?

根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裁判规则已出现以下适应性调整,核心聚焦于股权转让程序简化、出资责任连带化、股东失权风险新增等层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股权转让规则的调整及司法应对

1. 删除“其他股东同意权”的衔接问题

新《公司法》第84条取消了股权对外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条件,仅保留书面通知义务和优先购买权。

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仍要求夫妻分割股权时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导致法律冲突。

司法适应性调整:

若夫妻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法院直接适用新《公司法》,无需再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仅需保障优先购买权;

若未达成一致,则仍优先采用折价补偿方式,避免突破公司人合性(参考最高法(2018)民申796号裁定)。

2. 恶意转让的效力认定

- 新法下持股方可单方转让股权,但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如0对价转让、明显低价转让),非持股方可主张转让无效(最高法案例库2023-10-2-269-001号)。

二、股东失权制度带来的新挑战

新《公司法》第52条新增“股东失权制度”:若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公司可书面催缴,宽限期届满后未缴纳的,该部分股权自动丧失。

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风险1:持股方可能故意不实缴出资,借助失权制度使股权“消失”,规避分割;

风险2:非持股方若通过分割取得未实缴股权,可能因后续未缴资而丧失股权。

司法应对:

法院需审查出资不实是否出于恶意,若持股方故意利用失权制度逃避分割,仍将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纳入共同财产分割;

若失权已发生,非持股方可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或减资后的补偿款。

三、出资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

新《公司法》第88条明确未实缴股权转让后的连带责任,直接影响离婚分割方案:

司法实践分歧:

认定为共同债务:如天津河西法院(2021)津0103民初5414号案,认为“股权收益属共同财产,则出资债务亦属共同债务”;

否定共同债务:如上海闵行法院(2022)沪0112民初8265号案,认为“认缴出资在离婚后到期的,婚姻期间无债务”。

四、折价补偿机制的优化

因新法简化股权转让程序,法院更倾向于以折价补偿代替直接分割股权,但补偿标准需适应新规:

1. 价值评估障碍的解决:

若公司拒不配合评估,法院可参考出资额、融资估值、行业报告等综合认定股权价值;

2. 补偿比例调整:

非持股方诉请折价补偿的比例可能增加,尤其涉及未实缴股权时,需扣减未来出资成本后再分割。

五、非持股配偶权益保障的强化

法院通过以下规则平衡商事效率与配偶财产权:

1. 知情权扩张:

新《公司法》要求公示股东认缴/实缴信息,非持股方可据此查询股权状态,防止隐匿资产;

2. 救济途径:

若持股方恶意制造失权或0对价转让股权,非持股方可主张赔偿损失或确认转让无效;

3. 婚前协议效力优先:

法院更认可公司章程或婚前协议对股权分割的特别约定(如限制配偶成为股东)。

总结:新法下离婚股权分割的裁判趋势

简化流程:股权转让不再受制于其他股东同意,但需遵守章程约定及优先购买权;

责任从严:未实缴股权分割可能引发夫妻连带责任,法院需审查出资性质及善意与否;

补偿优先:直接分割股权仍受限于人合性,折价补偿成为主流,价值认定更灵活;

反制恶意:对利用失权、0对价转让规避分割的行为,通过无效之诉或赔偿机制保障公平。

实务中,建议非持股方在离婚诉讼前查询股权公示信息(认缴期限、实缴情况),并优先主张折价补偿;持股方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设立家族信托规避分割风险。

总结:

“夫妻公司”的核心特征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且股权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股权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

1、优先协商: 双方可灵活约定各种分割方案(补偿、继续持股、转让、解散等)。

2、协商不成由法院判:

纯夫妻公司(仅二人): 法院可直接分割股权(如判各50%,或一方得股一方得补偿),也可竞价、拍卖。

有其他股东: 法院通常只分割股权价值(判一方得股,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直接分割股权给非股东配偶需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规定。

3、关键步骤: 对公司股权进行专业、公正的价值评估是重中之重。

在处理涉及“夫妻公司”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彭红艳律师建议,务必咨询同时精通婚姻家事法和公司法的律师,以制定最符合自身利益且具有法律可行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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