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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广东妇女权益保障新规来袭,夫妻互查财产成亮点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广东妇女权益保障新规来袭,夫妻互查财产成亮点

夫妻互查财产、数字领域性别平等、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广东妇女权益保障新规直面社会关注点。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新规由原来的9章46条增至9章59条,聚焦广东省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着力破解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文由彭红艳律师为您解读新修订《实施办法》。

一、突破性规定

新《实施办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夫妻互查财产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

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这意味着从202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内的夫妻将可以依法查询对方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信息。其实,广州市在十几年前就已颁布类似的地方性法规,允许夫妻互查财产;《实施办法》实施后,将夫妻互查房产、车辆的规定普及到全省。

二、数字平等先锋

值得一提的是,新《实施办法》是全国首个在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中系统规范数字领域性别平等的条款。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

同时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在数据与个人信息处理、自动化决策、算法推荐服务等数字领域促进男女平等。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在订单分配、薪酬计算等算法设计中排除性别偏见,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帮助妇女跨越“数字鸿沟”。

三、 农村妇女权益

针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新《实施办法》也作出了积极回应。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同时,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妇女迁移户籍。

对于承包地问题,彭律师注意到,《实施办法》规定妇女因分户或者离婚要求分割家庭承包地时,发包方应当与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四、 健康与职业保障

在妇女健康保障方面,新《实施办法》也有一系列亮点。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推动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同时,加强孕期、产期和产后抑郁防治,推动将产前分娩镇痛评估纳入产检项目。

彭红艳律师注意到,《实施办法》还关注女性科技人才的职业发展,规定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者再就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

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五、大湾区合作创新

在突出大湾区制度创新方面,《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合作。

《实施办法》推动粤港澳地区妇女组织以及妇女间的交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妇女事业融合发展。

多年来,广东省立足“一国两制”实践,通过推动三地妇女组织交流,探索开展跨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制度、服务衔接,拓展粤港澳妇女在权益保护方面的融合。

彭红艳律师认为,《实施办法》将科技发展带来的权益挑战纳入规范,直面算法歧视、网络侵权等新型问题。从夫妻互查财产到保障农村妇女权益,从数字平等到大湾区合作,这份地方性法规体现了立法者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前瞻性思考。

随着2026年1月1日的实施,这份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必将为广东妇女撑起更坚实的权益保护伞。彭律为此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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