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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可主张分割对方持股公司子公司财产的法定情形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 离婚案件中,可主张分割对方持股公司子公司财产的法定情形

彭红艳律师经办的离婚案件中,有这样的情形:夫妻中一方是公司A的股东,公司A出资成立了公司B,公司A是子公司B的股东。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股权结构,离婚时,非持股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公司B的财产?

事实上,离婚股权分割,因横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公司法》,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彭红艳的不少客户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对方持有公司股权,就可直接分割其名下公司及子公司的财产。事实上,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仅在特定法定情形下,非持股一方才可主张对其子公司财产权益进行分割或追偿。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裁判规则,对相关情形逐一解析。

一、子公司能够纳入分割的前提,是母公司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子公司的股权归属于母公司,而非母公司股东个人。因此,主张分割子公司财产权益的前提,是先确认对方持有的母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母公司股权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包括:

1、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母公司,或受让母公司股权,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持有母公司股权,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因夫妻共同经营、共同财产投入产生的增值、分红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母公司,即便未提交财产分割证明,也应认定股权为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平等处分权。

根据以上规定,彭红艳律师认为,如果母公司股权为对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婚后无共同增值、收益,或通过遗嘱、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非持股一方无权主张分割该股权,更不能分割子公司的财产权益。

二、可主张分割子公司财产权益的法定情形

(一)母子公司人格混同,可否认子公司法人人格并纳入分割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同样适用,若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非持股一方可主张否认子公司法人人格,将子公司财产纳入母公司股权价值范围进行分割。

实务中,人格混同的认定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财务混同,如母子公司共用账户、资金随意调拨、财务报表不分家,子公司利润直接转入母公司或股东个人账户;二是人员混同,母子公司高管、员工交叉任职,无明确分工边界;三是业务混同,母子公司经营同一业务,共享客户资源、经营场所,对外以同一主体名义开展活动;四是资产混同,子公司资产未独立核算,母公司随意处分子公司资产且无合理对价。

例如,母公司全资设立子公司后,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全部归入母公司账户,子公司的经营开支由母公司统一支付,双方无明确的资金往来凭证,此时可认定人格混同。非持股一方可主张将子公司资产纳入母公司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通过分割母公司股权价值,间接获得子公司财产对应的权益补偿。

(二)对方恶意转移子公司资产,损害夫妻共同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涉及子公司的场景中,对方作为母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虚假合同、无偿转让等方式,将母公司或子公司资产转移至自身、关联方名下,以降低母公司股权价值,逃避财产分割义务。彭红艳律师看来,常见行为包括: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子公司资产转让给亲友;通过虚构技术咨询、广告服务等合同,让子公司支付大额虚假款项;将子公司盈利以“借款”“往来款”名义转入个人账户且无归还意图等。

非持股一方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的,需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转移子公司资产的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证明该行为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即转移的资产本质上属于母公司股权对应的财产收益。此时,可请求法院追回转移的资产,或将该部分资产价值纳入母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分割,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需注意,主张权利需遵守诉讼时效规定,离婚后发现该行为的,应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三)子公司利润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分割对应收益

若子公司盈利后,母公司通过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将子公司分配的利润作为母公司股东收益,支付给对方个人,该部分收益若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持股一方可直接主张分割。

彭律师提醒,若母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仍属于子公司法人财产,即便母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非持股一方也无权直接主张分割子公司未分配利润。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利润分配是公司内部治理事项,需遵循《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程序,离婚诉讼不得直接干预公司利润分配。但非持股一方可在分割母公司股权时,要求评估机构将子公司未分配利润作为母公司股权价值的组成部分,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获得对应权益。

(四)离婚协议中约定处分子公司财产权益,可按协议主张履行

若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对母公司股权及子公司财产权益的分割方案(如对方需向己方支付子公司对应资产价值的补偿款、将子公司部分股权折价抵偿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如子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非持股一方可依据离婚协议主张对方履行约定。

需警惕一种特殊情形:若对方为逃避个人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无偿转让子公司相关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主张撤销该约定,但非持股一方若为善意,仍可依据离婚协议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三、实务操作要点与常见误区

(一)操作要点

1、 固定证据。收集母公司股权登记信息、出资凭证、公司章程、子公司股权架构、财务报表、资金流水、关联交易合同等,证明母公司股权属性、子公司资产状况及对方是否存在转移资产、人格混同等行为。

2、 价值评估。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等综合评估母公司股权价值,明确子公司资产对母公司价值的贡献比例,为折价补偿提供依据。

3、程序选择。若存在人格混同、资产转移等情形,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或先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确认资产归属,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

(二)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对方持有母公司股权,即可直接分割子公司资产。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产归子公司所有,不得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仅能通过分割母公司股权价值间接主张权益。

2、 误区二,子公司未分配利润可直接要求分割。无股东会分红决议时,未分配利润属子公司财产,需通过评估母公司股权价值的方式间接获取对应权益。

3、 误区三,仅以“夫妻公司”为由主张分割子公司财产。彭红艳律师提醒,即便母公司为夫妻共同设立,仍需证明母子公司人格混同或对方存在资产转移行为,否则无法突破子公司法人独立性。

四、总结

彭红艳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对方持股公司子公司的财产,核心是突破“子公司法人独立性”的法律边界,且必须以母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人格混同、恶意转移资产、利润转化为共同收益等情形,是法院支持该类诉求的主要依据。由于此类案件证据收集难度大、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当事人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精准梳理法律关系、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切勿因认知误区盲目主张诉求,导致不必要的时间与成本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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