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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赠房未加名?2025新规,离婚补偿有了明确依据
作者:彭红艳律师 发表时间:

彭红艳律师:婚内协议赠房未加名?2025新规,离婚补偿有了明确依据

彭红艳律师作为执业多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曾经接到不少当事人咨询:婚内签订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婚前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这份协议还能作数吗?2025年2月1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后,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终于有了清晰答案。结合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一新规带来的变化。

案情回顾:协议签了没过户,离婚时赠与方想反悔

李先生与陈女士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50%份额归陈女士所有,但此后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5年,婚姻关系破裂,李先生起诉离婚,陈女士依据该协议要求对房产份额进行补偿,而李先生以"签订时未仔细阅读"为由拒绝履行约定。

放在以往,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面临困境。按照原有的法律实践,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被视为普通赠与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在房产办理过户登记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这就导致不少像陈女士这样的一方,即便持有合法有效的婚内协议,也可能因未及时过户而无法获得应有权益,信赖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新规解读:否定任意撤销权,协议效力获明确认可

2025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该条款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结合本案来看,李先生与陈女士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形式规范、内容合法,李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因此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综合考虑两人结婚十二年、共同育有一女等实际情况,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房产归李先生所有,由其向陈女士支付相应补偿。这一结果既尊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又兼顾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实现了利益平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规并未直接规定房产必须归哪一方所有,而是赋予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裁量的权力。这意味着,法官会全面考量婚姻存续时长、共同生活状态、子女抚养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等多重因素,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核心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随意反悔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

例外情形:这些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并非所有婚内房产赠与协议都不可撤销。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若给予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可请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撤销后无需向对方支付补偿:

1. 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2. 另一方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3. 另一方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协议的严肃性,也为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的给予方提供了救济途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彭红艳律师提醒: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这些要点要注意

1. 协议内容需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2. 协议形式要规范,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可办理公证,增强协议效力;

3. 约定房产赠与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避免因未过户引发纠纷;

4. 签订协议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协议被撤销;

5. 若遇到类似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借助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新规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希望通过本次解读,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妥善处理财产问题,减少纠纷发生。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彭红艳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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